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09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等(列出主要参考文献)

1.研究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农地非农化时期。1978~2003 年,共有470.15 万hm2 的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年均29.38 万hm2,而且耕地减少的趋势还在加快,短期内可能无法逆转。尤其是南方的一些发达城市,由于高速的城市化发展,占用大量耕地,由于占用耕地的行为日益严重,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于闭幕当日晚间发布的会议公告九次提到食品安全,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会议还提出要确保粮食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同时还明确了到2020年解决三个1亿人城镇化的目标。因此,对于发达城市来说,保证国家的耕地红线标准也变得日益艰难。由此,此项目将在权衡如何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案,提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的方案。研究成果能为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提供一个正确方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获得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发达。

2.国内外研究概况

2.1国外对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的研究

国外大部分国家推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耕地占用不必补充,但它们却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来限制农地转用。这一机制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性行为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其成效得到了广泛认可。

美国对耕地的保护体现两个方面: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直接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1)通过税款优惠和减免方案来奖励、刺激农地农用;(2)通过政府和民间组织购买农地开发权来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例如,在1997年美国Pittsford市政府投票决定发行了1000万元债券来购买7块农田的开发权[1];(3)通过法律、土地规划等措施保护农地;(4)通过划定质量最好的农地,确定农地保护范围(美国99%的农场己纳入保护区范围);(5)通过制定农业区划来把农业用地同工业用地、其他用地严格划分。间接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城市盲目扩张和无序发展,它是一种采用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城市增长方面的法律来管理城市的一种间接性的耕地保护方式[2]。尽管各州制定法律的时间和内容不同,但是都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1)制定区域综合计划;(2)采纳UGB的要求;(3)理性发展审核;(4)公众参与原则[3]

匈牙利《土地法》规定工业建设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必须占用时也要尽量占用劣地、荒坡地,并要支付土地保护费[4]。耕地改为林地,也要经过批准,规定地区级只能审批5公顷以下的土地,州级只能审批5~15公顷土地,15公顷以上的审批权为农业食品部[5]

日本土地大多为私有,其余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日本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法律有《农地法》、《农用地利用促进法》、《农用地转用许可标准》等。这些法律内容包括:指定农业振兴区域;设定以农业用地区域为内容的农业振兴区域整治规则;关于农业用地区域内的土地,应按照供农业用地利用规划中指定的用途使用;在农业用地区域中限制农业用地的转用;实行开发行为许可制;设定待定土地利用权制度等[6]

韩国是典型的垄断式土地私有制国家。涉及农用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农地法》、《农地改革法》、《农地保护利用法》等。农地基金的来源是替代土地造地费以及基金运用所产生的收益。农地基金用途包括:替代农地造地事业;以造农地为目的的农业基础事业;基金的运用管理。农地基金由农林部下的农业基础公社使用,用于农地开发及扩大农业经营规模[7]

在英国,1948年《城乡规划法》中规定耕地发展权为国家所有,并无偿取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如想变更原使用类型,须向国家购买发展权[8]

虽然国外在耕地保护方面研究经济价值补偿的很少,但是,在生态领域中,研究经济价值补偿的还是比较多的。这对于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如RUPES(山区贫困农户生态服务补偿项目),RUPES认为,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手段才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EPS):(1)现实性(2)自愿性(3)条件性(4)有利于穷人的,即该机制应是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不致使穷人受损[9]

2.2国内对耕地异地占补平衡的研究

蔡运龙等在中国耕地价值重建方法与案例研究中把耕地价值分为:经济产出价值、生态服务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三个部分[10],这里的耕地经济产出价值是指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用途时的经济产出价值。考虑到指标承担方可能会将代为保护的耕地在今后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由耕地转用而产生的耕地发展价值,应成为基于指标承担方的价值补偿的基础,它等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产生的纯收益减去农业用途的土地纯收益的余额[11]

自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对我国耕地的保护和粮食安全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占补平衡背后面临的耕地保护形势并不容乐观,并且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王世忠认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2]。1.置换的土地质量问题2.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3.区域经济差异问题。

在少数地区实行的耕地的易地补充、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调动了代保地区耕地保护的积极性,为重点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用地空间,减缓了经济建设对耕地的压力。但易地补充政策存在着一些制度性缺陷[13]:其一是耕地易地补充没有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随意性较强;其二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耕地易地补充和代保制度的实施受到较强的行政干预,所形成的委托价格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其结果是造成建设用地总量失控,不利于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机制的形成和土地市场的良胜发育;其三是易地补充做法与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存在冲突,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对易地补充行为加以规范和监督。针对上述缺陷,相关学者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孙海兵等研究认为,应该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为标准,重构农地流转的效益一成本核算体系,将流转中产生的选择价值与外部性纳入评测范畴,使其在经济上得以体现[14]。张效军,欧名豪等在对我国耕地保护制度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经济学分析基础上,从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以及补偿的方式与管理等方面构建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思路框架[15]。方斌等认为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的经济补偿机制,应有利于实现价值公平,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最重要的是如何是充分体现耕地的完整价值,并提出了耕地保护易地补充的经济补偿的思路与模式[16~17]。陈江龙,陈会广等对土地补偿的理论分析认为,我国目前土地征用的行为存在征地权滥用、土地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劳动力安置缺少原则等问题,并就这些方面提出了相应对策口[18]。诸培新、曲福田等认为按照总经济价值原理,应该在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上都进行补偿,以实现土地资源完全意义上的补偿[19]

[1]Daniel W.Bromley. Economic interests and institutions[M].Oxford:Basil Blackwell,1996.

[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Richard L Settle,Charles G Gavigan.The Growth Management Revolution in Washington: Past, Present, and Future[J].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 Law Review,1993,(16):867一948.

[4]Mizeint Nuiri Judit. The Land Equivalent ratio as an Element of Land Consolidation[J].College of Geoinformatics university of West Hungary,2008.

[5]Eirik G Furubotn, Rudolf Richter.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theory: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M].Michigan: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2005.

[6]杨忠学,杨兴权,张可起.韩国农地的保护与开发[J].农业经济,2004,35(12):62-63.

[7]刘明明,卢群群.土地立法新探-----以土地发展权为视角[A].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兰州:2007.69.

[8]Meine van Noordwijk. RUPES Typology of environmental service worthy of reward[M].World Agroforestry Centre,2005.

[9]Dreehsler M,Watzold F. The importance of economic cos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guidelines for spatial conservation management[J].Biological conservation,2001,(97):51-59.

[10] 方斌,郝虑远,杨叶.江阴市和兴化市耕地易地补充经济补偿量[J].中国土地科学,2010,24(9):40 46.

[11]蔡运龙,霍雅勤.中国耕地价值重建方法与案例研究[J].地理学报,2006,61(10):1084.

[12]王世忠,胡文霞,刘卫东.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研究[J].农机化研究,2007,(8):13-16.

[13]唐健.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4]孙海兵,张安录.论农地的外部效益与补偿[J].生态经济,2006,15(4):66-68.

[15]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对构建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设想[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6,27(2):26-28.

[16]陈曼,方斌,葛雄灿.耕地保护区域经济补偿的框架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4):15-17.

[17]方斌,倪绍祥,邱文娟.耕地保护易地补充的经济补偿的思路与模式[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9(l):44-45.

[18]陈江龙,陈会广,徐洁.国外土地征用的理论与启示[J].国土经济,2002,(2):43-45.

[19]诸培新,曲福田.从资源环境经济学角度考察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构成[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3):10-14.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研究目标

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在系统分析国内关于耕地易地补充经济补偿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方法的基础之上,从区域耕地易地补充指标调剂的双方(指标转让方和指标承担方)的角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模式,从而构建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模型。确保经济快速发展中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期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同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今后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的确定提供参考依据。

2.研究内容

论文在对我国耕地易地补充的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尝试性的建立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的框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2.1耕地易地补充概念界定及其相关内涵研究

本文通过对耕地保护制度以及耕地保护制度中的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及特征研究,从区域和国家两个层面对耕地易地补充的内涵进行了界定。

2.2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框架

本文从指标调剂双方,即指标转让方和指标承担方的视角确定了补偿框架,从双方得失的角度分别建立了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模型,即:基于指标转让方的价值补偿模型和基于指标承担方的价值补偿模型,进而在公平、合理原则下建立综合补偿模型。

2.3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模型的构建

本文在考量耕地价值时将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考虑在内,并对耕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和社会保障价值的计算模型进行了构建。

2.4未来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预测

由于本文选择的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数据是从2000年到2008年,因此得出的补偿价值所适用的年份相应的就是从2000年到2008年。为了增强本文的实际应用价值,本文增加了补偿价值预测的内容,以期能为以后区域间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的确定提供参考。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1置换土地的质量问题

在一些发达城市中,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后占用基本农田,但行政区域内无法补充划入数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因此委托本省其他行政区域在当地划定相当数量的基本农田代为保护。而在其他区域数量得以保护的土地,其质量是否可以称为基本农田,应该进一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

3.2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

在指标承担方承担耕地指标时,所开发的耕地是否达到基本农田的标准也需要仔细调查。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此部分见附件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目前国内大多数研究都局限于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中研究耕地易地补充价值补偿测算的途径,而本文会对一些偏远地区,如宁夏,青海等其实也会出现首府城市用地紧张而需要进行耕地易地补充的现象,因此本研究将主要对一些相对不发达的城市进行举例研究。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本研究完成周期计划为半年。预期进展如下: 2014.10-2014.11完成文献综述,收集年鉴资料,年鉴资料整理分析 2014.11-2012.12 完成初步研究; 2015.01-2015.03完成开题报告 2015.03-2015.05研究成果汇总,完成研究初稿;

2015.05-2015.06 完成研究报告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