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与我国《民法典》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理由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跨国、跨地区的国际贸易越来越成为经济生活中日益活跃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一带一路”与“海上丝绸之路”的深入发展,国内大循环格局日渐活跃的同时,国内国际双循环也迅速发展。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货物的长途运输,与之密切相关的便是货物的风险问题,由于风险负担关系到各自的利益,因此一直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问题,而风险如何转移、如何划分又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和分歧。随着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名称命名的《民法典》的颁布,其修改之处也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民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对风险转移都有其规定,对其异同点的研究是适应国内外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的需要。

(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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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为《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则与cisg之比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文首先界定“风险”这一前提性概念;其次讨论分析关于风险转移原则的三种主要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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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期刊、论文中,很少有相关的专著对此做专门研究,主要有余延满教授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其余的著作只是把“风险转移”作为一个部分进行论述,比如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学》、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学说判例与研究》和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等。笔者在中国知网搜索“风险转移”与“CISG”或“合同法”、“民法典”的主题,发现较少有对二者进行比较的文献,且近年来的研究呈减少趋势。已有研究对风险转移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概念的界定

对风险内涵的界定是研究风险转移的前提,我国学者对风险内涵的争议主要集中于风险是指“价金风险”还是“给付风险”。 王利明教授认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余延满教授将风险认定为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可能遭受的毁损、灭失而导致的价金风险。陈安教授认为,风险是指足以使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如盗窃、火灾、破碎、渗漏、扣押、征用、船舶沉没、飞机的失事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 这是从广义的角度所下的定义。朱晓喆教授认为我国立法对风险转移概念取狭义的理解,即出卖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如果风险已经转移,则买受人仍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这里应该是指价金风险。 吴香香教授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文义上可包含给付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甚至还可包含物权风险,但根据规范体系,应限缩解释为仅指对待给付风险,即 “价金风险”。宁红丽教授认为在分析问题时应区分看待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

2.风险转移的原则

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主流观点有三种: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李巍教授主张合同成立主义,即认为合同成立主义能够督促买方尽快履行收货义务,如果其不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货物,那么在该段时间内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其承担。吴志忠教授认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动产和财产权利的交易日趋频繁,其所有权转移问题日显复杂,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有利于迅速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分清责任,解决纠纷,维护交易安全。

3.对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典》关于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尚有欠缺,应当继承原《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明确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系由出卖人的原因所致,自然表明出卖人有过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符合过失者负担奉献的精神,符合交付主义的原则。宁红丽教授认为,《民法典》第607条规定的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实际上只规定了CISG67条中的一种情况: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应当有必要规定另一种情况: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付货物情况下风险如何转移。 钟秀勇先生认为,现有立法忽视了风险转移之后的风险负担者的求偿问题,应当规定承担风险者的“代偿请求权”。学者严音莉认为国内立法存在的不足在于:没有明确规定风险转移适用的前提条件;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间才发生货物风险的转移;关于出卖人违约的情形不应局限于货物质量的违约。

(二)国外研究现状

1.风险的内涵

JohanErauw教授认为CISG中的风险包括: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如物理损失和恶化中的损失或损坏;经济风险不属于该风险转移给买方的一部分;合同风险,卖方对不符合要求负有责任时,买方有责任支付价格;货物本身造成的损害。 Sabah Eqbal Kaarisma认为风险在这里是指“价格风险”或“付款风险”的风险,同时交易中的风险转移是指损害或损失的风险从产品卖方转移到买方的阶段,即主张交付主义。

2.风险转移原则

国外对风险转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转移的原则方面,同样分为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基础、现实状况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处理风险转移问题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合同成立主义,主要理由在于风险与合同成立之时转移能够很好地督促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义务。 美国《统一商法典》 、德国《民法典》 采取了更符合现代国际贸易情形的交付主义,立法理由在于由货物的控制人负担货物风险,更能督促其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便于在风险损失发生之后及时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最大程度减少货物损失。英国《货物买卖法》采取的是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所有权主义,立法者认为货物所有权转移之时依托于货物的一切利益与损失也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查阅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中旬)

(二)完成并提交论文初稿 (3月中旬)

(三)根据指导老师意见,完成修改稿 (4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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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外文文献:

[1] sabah eqbalkaarisma . the passing of risk under english law, incoterms and un convention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 critical discussion[j].electronic research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2020(02):25-36.

[2]ebrahimtaghizadeh . the impact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sold on passing ofrisk in accordance with incoterms rules [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publishing,20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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