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探析开题报告

 2023-02-2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凭单放货是国际海上运输的传统惯例,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不断的进步,船舶适航性都大大提高,国际航运业务飞速发展,而传统的单证并未随之革新,提单的运输滞后性给货运当事人带来了一定障碍,导致了无单放货的频繁出现。正本提单持有人无法凭单提货,交易双方的利益就失去平衡,不仅严重破坏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正常的国际货物贸易秩序,而且带来了大量的法律纠纷和相关案件。凭正本提单放货本应是国际海运的规则,然而该规则在实践中却一次又一次被无视,这样的矛盾无疑己经成为各国如今所要面对的巨大的法律难题。

我国在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中处于大国的地位,实践中的无单放货问题自然也无可避免,我国海事法院自设立以来己经审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件。然而,我国《海商法》自1992年通过后就没有经过任何修正,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没有定论,直到最高法于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无单放货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由正本提单持有人自由选择后,这才正式确认了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责任竞合。另一方面,国际上《鹿特丹规则》横空出世,该公约创设性地提出允许合理性的无单放货,为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此情况下,研究无单放货纠纷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能够解释无单放货的相关立法问题,明晰立法目的,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认定形成统一认识,有效对正本提单持有人进行救济,保障正本提单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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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立足于无单放货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当前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对无单放货问题下国外经验借鉴,结合我国海运实践所表露出来的无单放货问题,最后提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具体来看,本文的主要内容阐述如下:

一、导言: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与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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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早年的通说曾认为,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但该说法渐渐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傅廷中(2007)认为提单并不代表货物所有权,虽然其是物权凭证,但关于提单是债权证明的说法应当缓行。郭瑜(1997)认为,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占有。司玉琢(2000)认为提单在贸易、结算流通领域具有物权性,但在运输领域不具有物权性。

何丽新(2006)在其著作中对于无单放货的概念、主要形式以及行为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认为对于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既有违约和侵权的说法,也有以此为基础的侵权和违约竞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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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底前——完成选题工作;

2.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开题工作,确定写作调研提纲,文献收集、整理分析;

3.2022年3月底前——完成初稿和选题复查和中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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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园园.《鹿特丹规则》对无单放货的规制及其影响[d].天津财经大学,2020.

[2]许婷婷.论无单放货及其救济[j].法制博览,2019(31):105-106.

[3]张慧.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相关问题研究--从提单持有人角度[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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