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创造性开题报告

 2023-04-03 04: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国内外学者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创造性的定性众说纷纭,各有其观点。

其中主要分为了两种派别,一类学者认为应当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义为新型视听作品(许洁,传播与版权,2020)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李伟民,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一类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少有创造性,只是机械的录制,应当定性为录像制品(姚雅丽;邓社民,长江论坛,2021)下面详细阐述学者们不同的观点以及笔者的看法:1、应当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义为新型视听作品,此观点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对录像制品的定义,英美法系中引入了视听作品这一概念,认为只要不是机械的录制的都属于视听作品,这是因为英美法系著作权法并未采用二分法模式,其只看创造性的有无,而不以创造性高低为标准。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之不同,其有著作权和邻接权之分,将不具备创造性或者仅具备很低创造性的直播画面笼统定义为视听作品是不严谨的,无法对于有较高创造性的作品进行等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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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厘清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创造性的高低,是否可以以著作权中的作品进行保护。

以及如果不构成作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具不具有创造性的问题。

在本次冬奥会的赛场上,尤其是举行速度滑冰的场馆,安装了一套名为猎豹的超高速4k轨道摄像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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