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之界定开题报告

 2023-02-2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保险利益是一份保险合同的灵魂所在,它一方面发挥着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保险金的请求或给付提供法律依据。但是保险利益原则始终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定利益说”和“事实期待说”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性保险利益说”“技术性保险利益说”以及“经济性保险利益说”,保险利益究竟该如何界定仍然颇具争议。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界定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仍然是一个非常笼统模糊的概念,实践中不能以此为直接依据去判断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同时也是射幸性合同,正是因为有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具有射幸性的保险才得以与赌博行为区分开来,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与保险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过程相连的。保险利益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产生影响,它决定了具体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资格以及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范围并进而影响合同的效力。此外,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也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以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依据。由此观之,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律规范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具有及其重要的研究价值。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对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的理论基础上,借由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引出对于保险利益原则概念性质的探讨,最后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来看,本文的主要内容阐述如下: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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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针对受保人的保险利益作出了一些规定,可保利益主要是主要针对受保人会因为海上航程或财产的安全到达而受益,也或者因为他们而招致责任与损失,受保人需要对受保财产有“合法或公平的关系”。大陆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学说经历了由“一般保险利益说”到“技术性保险利益说”再到“经济性保险利益说”的发展过程,英美法系有“法定利益说”与“事实期待说”之分。

在《英国海上保险法》通过之前,对保险利益影响最深远的是lucena v. crawfurd一案。lord eldon采用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或衡平法上所承认的利益;lawrence采用更为宽松的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利润具有事实上的期待,那么他就具有可保利益。colman大法官在the “moonacre”(1992) lloyd’s rep.501先例中阐述了海上保险利益的演变过程,表明英国法律的默示地位和保险合约的明示条文都离不开可保利益。colman大法官同时也认为可保利益不应该只狭隘地限制在对受保财产享有占有权或者所有权。waller大法官在feasey v. sun life assurance co. of canada lloyd’s rep中指出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放宽,但是仍然很难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定义。siberry在“martin p”一例中提出商业上的便利做法是考虑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商事法律要尽量配合交易习惯而不是阻碍贸易发展。saksham kumar 和 aranya chatterjee则认为保险利益必须具备合法性特征,不能基于情感权利或利益,必须由合同关系或者财产权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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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1-2022.12.31 完成选题工作

2022.1.1-2022.1.20收集文献、整理分析、完成开题工作

2022.1.21-2022.1.31修改开题报告,确定论文写作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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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赵万一.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杨良宜.海上货物保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贾林青.保险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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